请问,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能否在异地办理监护人申请手续?

时间:2023-11-20 作者:临沧律师

办理监护人手续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以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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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意定监护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协商,协商完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县市公证处办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监护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意定监护协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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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办理指定监护人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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