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车伤者两人,造事者逃逸,是否需要双方共同起诉?

时间:2023-11-22 作者:临沧律师

交通事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而交通事故诉讼并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而是非必要共同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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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交通事故诉讼并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非必要共同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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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而交通事故诉讼并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而是非必要共同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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