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都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4-04-20 作者:临沧律师

根据双方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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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
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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